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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华法案》颁布废除始末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08:48 发布者: 

在1848-1855年美国淘金热时期,大量华人涌入美国。在此期间,华人、华工受到了一系列的种族歧视甚至是肉体侵害。这种排华活动从民间逐渐发展到政府层面,最早通过立法限制华人移民始于1850年颁布的“向外国矿工征收许可证税收法”,随后在1854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将华人与黑人和印第安人化为同等,并剥夺了他们在法庭上与白人辩论的权力。

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的衰败,带来了严重的失业问题,由此引发了美国国民对亚洲移民强烈不满的情绪。加利福尼亚白人工人将自己的失业和微薄工资归咎于华工,认为他们存在压低工资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不道德行为,华工变成了那些剥削工人工资的资本家工厂主的替罪羊。其间,加利福尼亚工会主席丹尼斯·吉尔尼(Denis Kearney)成为排华运动的主要倡导者。随之而来的是大规模的反华运动。

1882年,美国国会受理了共和党参议员约翰·米勒(John F.Miller)提交的《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即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同年5月6日,时任美国总统切斯特·阿瑟签署了这项美国史上第一个限禁外来移民的法案,国会也很快执行了这一决定,将所有华人劳工拒于美国之外十年。

1882年《排华法案》的档案文件中包括以下部分条款:

“任何企图通过船只进入美国的中国人,都要向海关移民官出示此法案之前列出的证明文件,否则将不准进入美国。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中国人如被发现身份非法者,经美国法院裁决确为非法入境后,将经由总统签署命令驱逐回中国。

此法案并不适用于任何中国政府的外交以及其他官员的以政府公务为由的入境请求。此类官员将被认可为持有本法案列出的证明文件。另外,本法案亦不适用于此类中国官员随从的私人以及家庭侍佣。

自此法案生效日期起,任何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不得给予中国人美国公民身份。若有法律与此法案相悖者,以此法案为准。”

当时,清政府虽然对美国迫害华侨提出过抗议,但美国政府对抗议或以不能干预地方事务来推脱责任,或干脆不予置理。处于列强压迫之下的清政府,明知美国排华后果严重,也不敢采取报复措施,反而步步退让,使美国政府更加感到中国软弱可欺,排华更加肆无忌惮。

在1884年通过的修正案更强化了允许先前到来的入境移民离开美国和回国的规定,同时阐明,该法适用于一切华人而无论他们的国籍为何。1892年,该法案由《基瑞法案》延长十年,到了1904年4月27日,美国国会通过将所有排华法案无限期延长的议案,此举激起中国人民极大愤慨,于1905年爆发了抵制美货运动,迫使美国政府下令放宽教师、学生、商人和旅游者的入美限制,但华工仍严禁入境。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美两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排华法案成为中美关系的障碍。经罗斯福总统提议,美国国会于1943年12月17日废除所有排华法案。然而,移民限额仍被严格控制在105名之内。直至1965年10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补充移民国籍法案》,调整东西方移民限额的比例,并规定每个国家一年向美国移民不得超过2万名。至此,中国人才得到形式上与别国相同的待遇。

2011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以全票通过一项法案,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系列排华法案等歧视华人法律表达歉意。有评论指出,这是继2009年加州议会和旧金山议会通过相关议案,以及众议员赵美心为民间就“排华法案”要求国会道歉背书后,美国主流社会有人第一次公开表示国会应为“排华法案”道歉。议案最早推动者之一、美国华人全国委员会主席薛海培说,这一法案的通过为美国华埠了结了百年耻辱,带来了迟到的公正。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10月24日 总第2221期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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